1、1.提供基本生活條件。
2、包括供給糧油、副食品、生活用燃料、服裝、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。
(相關資料圖)
3、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。
4、2.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。
5、包括日常生活、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。
6、3.提供疾病治療。
7、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。
8、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、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,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。
9、4.辦理喪葬事宜。
10、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,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,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委托村(居)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。
11、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。
12、5.提供住房救助。
13、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,可經由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或直接向縣級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住房救助申請。
14、經審核,對符合住房救助條件的,縣級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、發放住房租賃補貼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等方式優先予以救助。
15、6.提供教育救助。
16、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,給予教育救助;對在高中教育(含中等職業教育)、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,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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